市政工程审计关注哪些重点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0-25 10: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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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审计关注哪些重点?市政工程的具有公益性强、投资额巨大等特点。例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下面为您介绍上述三个市政工程审计关注的重点。
市政工程审计关注哪些重点
一、道路工程
道路工程是市政工程中最普遍的专业工程。相对其他专业工程而言,具有造价高、施工面大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重点进行造价控制的环节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道路土石方工程。一般来说,土石方工程是道路工程中施工方谋取高额利润机会最多的环节。其虚报工程量,抬高结算报价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以签代设,虚增土方量。以签证单上的土石方工程量来代替施工设计图纸中的方量,此签证单工程量一般远远大于施工设计图纸的设计方量,询问原由,甲乙双方均以原始图纸不准等理由敷衍审计人员。
2、修改土石比例,高套价款。图纸上有土石类别比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想方没法提高坚硬岩石比例,人为降低普通土比例,从而高套价款。
3、比设计工程量减少时、故意隐瞒不报。对减少的工程量,施工单位往往故意不提醒监理和业主签证。
(4)虚增运距,抬高运输单价。施工单位在办理土方运输签证时通常虚增运输距离,抬高运输车吨位,其目的就是抬高单项单价,获取不当利益。针对上述审计难点和土石方施工特点,审计人员需要仔细研究设计图纸、地质勘察资料、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技术规范、竣工验收等资料、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等资料,找到实际工程中的真实可依据的土石方工程数据,并积极通过延伸审计的手段进行核实,加强实地勘察和现场监督,灵活变通、换位思考、理性分析,并联合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对以上几个重点环节进行审查,不给施工单位作弊的空间,真正体现出造价审计人员在造价现场控制中的主导地位。
(二)新建道路与已建道路的结合处工程。这部分工程也是市政道路审计中应关注的重点。一般来说,新建道路与已建道路会采用梯段形式进行施工,设计图纸标示的道路起止点与现场情况亦不尽相同,工程量一般较设计要少。因此,在实际审计过程中,不能直接根据图纸计算,应记录好各层的桩号,分层分段计算。类似情况也同样常发生在匝道与主线的连接处。虽然该部位对工程造价影响并不是很大,但是在审计过程中容易被忽略,应投入更多的关注。
(三)道路修补工程。道路修补工程属于典型的隐蔽工程,也是施工单位易虚报工程量,抬高造价的工程内容。对于这样的隐蔽工程,要求审计人员必须进行现场核实,提醒建设单位组织各方共同到现场进行实地确认,并及时将工程信息数据计入审计跟踪日志和审计月报,避免结算时混淆不清。
二、桥梁工程
桥梁工程在清单计量模式下,其工程量的计算过程看似简单,其实却蕴藏许多容易疏忽的环节。市政桥梁工程建设大部分是政府形象工程,普遍表现为上马急,时间紧,往往还没开工,就已经确定完工时间。由于前期时间较短,常会导致桥梁工程设计图纸在深度上与标底编制、投标报价、现场施工、造价控制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市政桥梁工程建设过程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如在钻孔桩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塌孔、孤石等。同时,编标人员缺乏现场施工经验的情况普遍存在,现场情况又复杂多变,在编制标底和工程量清单时往往对措施项目估计不足,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也不够具体、全面。另外,由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造价控制的专业能力和力度不足,在现场处理一些变更及签证的时候不能根据标底来进行准确判断,为竣工结算审计增加了难度,这就须要审计人员小心谨慎,慧眼如炬。桥梁工程审计注意的重点主要有:
(一)熟悉清单工程量工程包含的内容,注意各重复部分的分项工程工程量的扣减。比如,绞缝的混凝土工程量应计入板内,而端头、堵头部位都是已包含在板的措施费报价中,不能计入板的工程量。
(二)桥梁工程的桩基施工过程经常发生设计变更,比如将摩擦桩变更为端承桩。这时就需要审计人员进行现场的桩长测量。
(三)如果桩基存在系梁,计算工程量时,要注意与桩基相交部分要扣除。
(四)注意对材料品牌、规格的核实。在实际工程中,材料的品牌、类型直接影响造价。例如,桥梁面层使用的块石与片石、镶面石的用量大,价差大,审计人员不能只根据图纸设计为准,需要实地审查,避免监理单位控制力度不足,以防施工单位以次充好,降低工程质量,损失财政资金。
三、给水排水工程
由于给水排水工程隐蔽性较强、专业性较高,造价审计有一定的难度。给水排水工程造价控制的要点和难点是:
(一)认真查看、理解定额包含的施工内容和计算规则,不能出现重复计量的情况。例如,直线段的接头定额已经包含了管道延米内,不能重复计量。又如,沟槽计量时要扣除结构层厚度,从路槽底开始计算沟槽开挖高度,并且根据定额规定计算放坡。
(二)对于弯头、三通、四通、阀门等单个造价比较高材料和设备,应现场审查,核对安装数量,避免施工单位虚报多报,提高造价。
(三)虽然设计图纸上对每段管径已经做了明确标注,但仍可能在部分施工段施工中出现施工单位以小管径代替大管径的现象。虽然不会对使用功能上产生较大影响,但会对造价较大影响。所以,审计人员要在施工单位每一施工段排水管埋设完成、施工回填前,到现场实际测量各管径的长度,以管道实际内径为准。
(四)及时掌握工程变化和施工信息。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种变化,如地质条件的变化、材料的代换、工程量得增减等,造价人员应该根据实际发生的变化,充分深入施工现场,争取第一手资料,避免结算时搞临时突击。
(五)注意隐蔽工程的验收和现场签证的管理。由于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地下隐蔽工程较多,任何一个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签证都可能造成较大的造价差异。如给水管道基槽的开挖底宽、淤泥开挖换填厚度的丈量等环节,都是施工单位可能作假的环节,值得审计人员提高警惕。
总而言之,对于上述三类市政工程审计,重点是要求审计人员紧抓施工现场的记录与核实,难点是对于工程量的分析与把握,核心是加强每个环节造价控制和审计,通过审计来发现市政项目投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交流沟通,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对材料价格严格把关,防微杜渐,促使投资管理的不断完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政工程审计复核应该关注的几个要点:
一、土方工程一直是市政工程重点内容,造价最难以控制,也是施工单位谋求利益的关键点。
1.首先关注土方工程取费费率,定额明确规定单位土石方超过5000m3,应参照专业土石方取费,相关措施费费用也应调整。
2.道路土方应考虑整个道路全线土方平衡,弃土和外运土方应综合考虑土方平衡。
3.雨水、污水管道沟槽土方计量是一定要扣除结构层厚度,从沟槽底开始计算开挖的深度,开挖的土方应按预算定额放坡系数计算工程量,不能施工单位挖多少算多少。如果出现地质条件等原因,需要按实计算,应以批准的土方开挖专项方案为依据。
4.对于土石方工程较大的项目建议开挖前请测绘部门进行原始高程的测量,确定其清表工程量,同时开挖后跟踪审计再进行现场测量记录。计算开挖土方量时一定要扣除挖方段清表工程量,防止重复计算。审计过程发现部分工程项目土方计量按设计图纸计算,有些都是设计阶段的暂定量,缺少原始数据记录,无法确定真实准确确定施工土方量,给审计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未严格按设计图纸、确定的施工工艺方法来进行施工,部分施工内容不能只依据图纸,应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1.道路工程雨污水管道一般未能严格按图施工,所以重点抽查检查井数量和深度,对管道的管径、材质等方面进行核实。
2.对于道路长度一定现场实测,一般道路长度和图纸设计相比有所改变。
3.关于施工措施费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比如工程清单内围堰是草袋围堰而现场实际为筑土围堰。
4.对于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如果现场施工时为粘、透一体化施工,就不应该计算底层粘结层费用,不能简单按图纸计算,应按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确定造价。建议在控制价编制过程中一定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编制,优先使用先进施工工艺和方法,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5.新建道路和已建成道路之间连接交叉点是审计造价控制的盲点,交叉点一般会采用阶梯式处理方式,我们不能直接根据图纸计算各施工层工程量,应根据桩号位置来确定各层的实际工程量。匝道和主道交界处也是类似的情况,这应该引起我们审计时足够的重视。
三、熟悉并灵活运用定额,了解施工工艺和技术,全面合理把控工程造价。
1.工程中涉及争议最多就是签证组价部分,比如遇见池塘清淤,真正清淤直接可以套用市政定额中清淤子目。而且现场签证中则会出现清淤为挖机翻运几次的字样,干扰影响审计人员判断。有些签证中会出现淤泥质土,淤泥质土不是淤泥,应属于一、二类土,直接套用挖土方子目。
2.市政工程混凝土定额是自拌混凝土,如果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进行换算时,相应子目中的人工费、机械费要进行扣减,这点一般容易忽视。
3.市政中的路灯工程,电缆线是造价较高,是审计控制的重点,一般我们忽视路灯导线定额里已经包含,结算时按实计算要进行换算或扣减,不然易重复计算。
4.零星工程中经常出现机械台班相关费用,如污水泵排水台班、挖掘机台班等内容,可以直接按台班套用《安徽省工程建设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另外不得擅自改变定额中施工机械,定额中明确规定“子目中的施工机械是按合理的机械配备,在执行中不得因机械型号不同而调整”。机械台班定额是综合考虑,不能随意调整。
四、全面熟悉理解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相关内容,审计要严格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为依据。对约定不明确,应参照国家规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其中发现问题要进行合理判断。例如某施工单位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会增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甚至改变原来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出现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相互矛盾的情况。根据工程造价资料优先解释权来说施工合同比招标文件具有优先解释权。但如果施工合同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而且对其中实质性内容做了修改,就违反了《招投标法》第46条应该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