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变更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黄小编
2016-08-08 08:41:14
浏览量:64
外资企业变更注销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
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7、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8、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
9、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1、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
12、企业公章;
13、代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注:以上材料如是外方原件,须由翻译公司译成中文并由翻译公司盖章。
外资企业变更注销办理程序如下:
(一)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收到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二)清算组的成立、备案与公告
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开始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各项工作的注销
1、税务局完税、注销
2、海关注销
3、工商注销
4、外汇注销
5、银行销户
6、技术监督局的注销
7、统计局的注销
8、财政局的注销
9、公安局的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