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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合伙企业后原普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黄小编   2016-07-06 14:35:51   浏览量: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内容下面就由普金网小编为您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金网小编提醒您: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经过上述的详细介绍,可以了解了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责任问题以及清算期间清算人的工作内容,如果您对于“注销合伙企业”方面内容还有疑问,请关注普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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