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需要登报吗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黄小编
2016-07-06 14: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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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注销是需要登报的。法律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更多具体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由上述规定可知,合伙企业注销是需要办理登报的。如果您对于“合伙企业注销”方面的内容还有疑问,请关注我们普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