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和所得税申报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黄小编
2016-07-06 08: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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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联合发布的59号文件中,描述的企业重组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以及企业注销时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对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适用问题,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普金网小编的介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列举的企业重组,可以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包括:
(1)资产收购:受让方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方全部资产的75%,相应股权支付(指以受让方的股份或者以其直接持有股权的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受让方资产对价的支付方式,下同)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2)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股东在合并交易中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3)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交易中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是:
(1)在注销企业,与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在转让时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这些资产转移到受让企业后,仍以其原在注销企业的计税基础作为其在受让方的计税基础;
(2)对于非股权支付相对应的那部分转让资产价值,企业注销前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转让所得或损失,并相应调整受让方接收的、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适用
1、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确认非股权支付资产转让损益的注销企业,应填报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和部分附表。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不超过交易支付总额15%)时,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公式为: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的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文中,“公允价值”、“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应认为是等量概念。
2、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无须支付合并对价时,按税法规定不确认清算所得或损失,因此无须填报以上申报表和附表。
(三)申报表的填报
1、主表:(1)第1行,应按5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公式计算结果填报;(2)第2行可不填报或填0;(3)第3行以下则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填报要求填报。
2、附表一、附表二均可不填报。
3、附表三:(1)第1行应当按照非股权支付的金额填报;(2)第2行至第10行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填报要求填报;(3)按以上方法填报时,如果第10行为0或负数,则第11行以下各行不填。
以上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关于“企业注销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和所得税申报”的内容,如果对于“企业注销税务处理”还有疑问,请关注普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