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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时的清算规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黄小编   2016-07-05 14:32:50   浏览量:77

本文为您介绍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时法律对于清算方面的相关规定,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时的清算规定

(一)清算人的产生

清算人是指清算企业中执行清算事务及对外代表者。清算企业因解散而丧失经营活动的能力,不能继续进行经营活动,而只存在清算事务。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应代之为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二)通知与公告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三)清产偿债程序

清算人应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在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五)责任消灭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自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六)注销登记程序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消灭。

上文已详细介绍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时清算方面的内容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程序。想了解更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的内容请关注普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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