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折旧或者摊销处理,同样一笔收入,错误的税务处理方式,就会导致企业漏缴一笔挺大的税款,等到将来税务局稽查发现时,企业除了要补缴税款外,还将承担一笔滞纳金甚至是罚款,这将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不征税收入每年都会成为税务局汇算清缴关注和税务稽查的焦点,当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时,一定要注意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折旧或者摊销的处理,一定要分清楚,不要留下税务风险。
不征税收入长期未使用且未退回拨付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取得了政府部门拨付的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资金,但是长期未使用,也没有退回给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一直在账上挂着,这里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就需要注意,不征税收入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退回,那么在第六年应该计入应税收入,对应的产生的支出,可以再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的利息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了政府给予的不征税收入,会存在银行,那企业真正使用这笔政府给予的不征税收入时,这期间会产生一笔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的利息是免税的,那么在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别的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的利息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