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1 08:45:35 浏览量:1
问:企业间借款,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付息,支付的利息费用是在支付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按利息费用所属纳税年度追溯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