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0 14:20:46 浏览量: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 ~ 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 ~ 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 ~ 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 ~ 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无“项目所得”,企业难享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税优惠,对象是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所得”,而不是对企业的所有经营所得给予减免税。
实际经营中,很多企业都有这些“项目”,但问题是,企业对这些项目的投入常常是为主产品服务的,优惠项目本身并不产生所得,没有所得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案例: 某化工企业 2008 年 1-9 月实现净利润 1000 万元,交纳企业所得税 250 万元(适用税率为 25% )。该厂用于环境保护的废水处理设备共 126 万元, 1-9 月共计提折旧 18 万元 (5 年直线法,残值率 5%) ,相关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用每月 4 万元, 1-9 月共发生费用 36 万元。
由于该厂废水处理是为主产品服务的,废水处理本身没有“项目所得”,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通过“量身定做”,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既然花费大量资金投入了这些优惠项目,就应该尽量想办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的方法之一是将项目独立出来成立一家公司。
例如,上述案例中的化工企业,可以考虑将废水处理项目独立出来,成立专门从事废水处理的新法人公司,然后由新公司向化工企业有偿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如此新公司取得的所得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假设新公司向原公司每月收取 10 万元废水处理服务费, 1-9 月共收取服务费 90 万元,我们来分析一下该化工企业的整体纳税情况:
原企业 1-9 月的净利润变为: 1000+ ( 18+36 ) -90=964 万元,企业所得税为 964*25%=241 万元。
新成立的服务公司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为: 90*5.5%=4.95 万元。
整体来看,该化工企业 1-9 月可以节约税金: 250- ( 241+4.95 ) =4.05 万元。
项目投入越大,企业的节税效果越明显。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条件,再对自身条件进行分析,符合条件的应申请享受优惠,不符合条件的,想想能不能创造条件享受优惠。例如案例中的企业,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将优惠项目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并有偿提供产品或劳务,独立计算所得,从而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