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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临时员工的税收筹划分析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10:47:45   浏览量:1

案例:

A公司是一家服装制造企业,到了销售旺季,需要临时聘用大量的劳务人员,支付给劳务人员每人每月1800 元,但是聘用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1800的劳动报酬,需要缴纳200元的个人所得税(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按次确定起征点,500元以上的还需征收5.6%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如广州地税),而劳务人员对于自己要负担200元的个税,是非常不满,公司无奈,只能提高报酬,每人每月2000元。

分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雇佣临时员工,可以与其签订正式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员工与企业形成雇佣关系,可以将支付给临时员工的报酬作为工资薪金来处理,这样处理存在以下优势:

一、不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临时员工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公司提供的劳务不属于个人劳务,而是做自己的本职工作,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无论金额是否超过营业税起征点,员工取得工资薪金无需缴纳营业税。

二、少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的区别是,员工与企业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而判断的主要标准就是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聘请临时劳务人员,通常工资较低。企业与临时劳务人员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向其支付的报酬,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的,无需扣缴个税,相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税负明显降低(广州地税要求劳务报酬在1000元以下的,需按3%预扣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元的,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

三、避免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麻烦

支付临时人员劳务报酬,需要个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入账,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还存在相关支出被作纳税调增的风险;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相关支出按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准备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等资料备查即可,省去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麻烦。

四、其他优势

1、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A公司的情况,如果过了销售旺季,闲置的劳动力造成企业负担,企业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也不需要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

2、无需购买社保

为员工缴纳社保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而对于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员工来说,没有硬性规定企业必须为其缴纳社保,只需要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可。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综上所述,采用非全日制合同方式聘用临时人员,在税务、社保等方面,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都有很多优势。

需注意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方式仅适用于临时劳务人员,对每天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人员,不宜采用这种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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