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40:29 浏览量:1
问:我司账上未分配利润拟分配给法人股东(不是自然人股东),除了股东会决议外,要到税局备案、还是要税局开具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还是有其他涉税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因此,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发生涉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相关业务,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者接受劳务,在签订有关合同后,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项目备案,包括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变更、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备案四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