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5 14:52:40 浏览量:1
问:我单位在2015年1月份收到某企业款项,并于当月开出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已通知该企业到我单位领取发票,但该企业一直不来领取发票。5月份时该企业营改增成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单位名称也更改了,现在该企业要求我单位把原来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更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单位可以把原来的普通发票冲红字为该企业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销售方应按实际销售时限如实开具发票;购货方不可因本公司5月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把1月份购进的货物要求销售方更改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认证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