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5 14:09:31 浏览量:1
问:我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主营:国际货运代理,税率6%),将于2015年9月购入的一批生产设备(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税率17%),我司打算将该设备投资入股A公司(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环节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那么我司开票给A公司的税率是多少?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