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准则怎么规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6-09 09: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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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准则怎么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 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 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 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 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 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并将该金 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企业与金融资产转入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包括收取该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并 将所收取的现金流量交付给指定的资金保管机构等),应当就该服务合同确认一项服务资产或服 务负债。服务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