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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涉税问题怎么处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5-09 09:52:14   浏览量:46

政府补助涉税问题怎么处理?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或者作为应税收入的时候,处理如下。

一、作为不征税收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企业在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

1.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21万元(递延收益转收入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79万元。

2.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100万元;同时填报主表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100万元。

3.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15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15万元。

4.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资产原值“账载金额”6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本期折旧中,“会计”6万元,“税法”0万元,“纳税调整额”6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金额”6万元。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

1.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37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37万元。

2.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25万元。

3.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资产原值“账载金额”6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本期折旧中,“会计”12万元,“税法”0万元,“纳税调整额”12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金额”12万元。

二、作为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在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需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21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79万元。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37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37万元。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分为收益法和资本法。收益法指收到政府补助的当期直接贷记收益。具体分为总额法和净额法。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记账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规定的会计处理是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

(二)补助形式

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而是应先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后,在该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摊计入各期收益。

(三)计量

政府补助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若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一元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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