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4-01 09:07:06 浏览量:101
前段时间小编真的被税收“黑名单”吓到了,听说上了“黑名单”后果很严重,连出国都会受到限制。小编也拿着这个税收“黑名单”吓唬过财税同行,但被问到什么样的企业会上黑名单,黑名单到底有哪些惩戒措施时,我很尴尬地摇摇头。为了一雪前耻,小编决定把税收“黑名单”的相关内容好好学习一下,并整理分享给大家哦!
一、税收“黑名单”定义
税收“黑名单”是纳税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后,税务机关以黑名单的形式予以公布,并与发改委、工商、公安部等联合实施惩戒。该制度是“一体两翼”模式,“一体”指黑名单制度本身,“两翼”是案件公布和联合惩戒。
二、税收“黑名单”案件标准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有两个层级的案件标准,国家税局总局的公布标准和省税务机关公布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标准。
(1)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布标准为:偷税数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逃避追缴欠税500万元以上;骗税500万元以上;抗税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
(2)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15)709号)规定,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地市国税局审批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如下:
1)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三、税收“黑名单”的信息公布
税收“黑名单”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2. 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 主要违法事实;
4. 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5. 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6. 实施检查的单位;
7.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8.
四、税收“黑名单”公布方式
由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还可以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布。公布期限为2年。责任主体和争议处理主体均为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
五、 税收“黑名单” 联合惩戒机制
1.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2. 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3. 阻止出境
4. 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5. 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6. 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7.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9. 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0.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1. 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2. 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3. 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4. 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5. 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6. 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7. 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8.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9.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