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是不是不能抵扣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2-13 14:04:23
浏览量:1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解读企业设立登记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时间。
但为了满足生产经营条件,有些企业会购进部分办公用品以及用来销售的商品,甚至还会对办公室进行装修。这期间取得的发票如何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进行抵扣?是否一定要在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才能索要抵扣凭据?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一定不能抵扣?
在2015年8月19日前,以上情况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发票、海关缴款书等)是绝对不允许抵扣的。这部分税款在后期不能抵扣,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为了解决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8月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公告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此公告彻底解决了企业的后顾之忧,为企业减轻了负担。但企业在执行本政策时必须注意:
1、只有未正式营业的小规模企业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执行该政策,如果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了销售,申报了收入,就不可以享受该政策。
2、企业一旦实现了营业,即使不申报收入,也不享受该政策。所以企业不要开出小规模发票后,为了享受该政策,再将发票收回作废,这个是不允许的。企业一定要做好把控。
另一个问题:某公司刚申请的小规模纳税人,想等过两个月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再开具增值税进货发票,以便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另外,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