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报失流程都有哪些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2-10 14: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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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可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证件、发票挂失声明通知单》,到地市级(含)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办理登报挂失手续。
需使用挂失发票入账的纳税人,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新闻媒体签章的通知单(或遗失声明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对发票丢失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理。自然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的,先办理自然人登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
受理部门: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自然人向其所在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具体地址可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发现发票丢失、损毁当日。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办事程序: 受理环节
(一)审核、录入资料: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
(二)转下一环节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后续环节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