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1-03 09:30:07
浏览量:138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是怎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规定: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自此,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持有伪造的发票侵害了国家对税收和发票的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12年7月份,在北京崇文门地铁站,从票贩子手中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十本假发票,其中百元面值的达500张,五十元面值的39张,总面值达五万多元,并准备用于他经营的足疗店,在还未的及使用时就被公安机关查获。检察官通过审理该案认定李某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即日将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在查处发票类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在犯罪嫌疑人的运输工具、住所等处发现大量伪造的发票,但苦于没有证据证明假发票是其制造的,或者持有的假发票是用于出售的目的,因此使持有伪造的发票的不法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使处于制造与出售中间的持有环节处于法律上的真空地带。《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有效打击了该类犯罪,为更有效的打击发票类犯罪织下了严密的法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或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尚未对“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做出明确的界定,这可能会造成“同案不同判”,在此希望针对此罪的更具体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