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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原则是什么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2-08 09:23:44   浏览量:127

税收立法原则是什么?税收立法原则是指在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我国税收立法原则主要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税收立法是税法实施的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税收立法原则如下:

(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这是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在税收立法实践中的运用和体现。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要求我们在一切工作中必须从实际出发,也就是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从客观存在的事物中,引出规律,来指导我们的行动。贯彻这个原则,首先要求税收立法必须根据经济、政治发展的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也就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充分尊重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税收分配理论。其次,要客观反映一定时期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既不能被某些条条框框所束缚,也不能盲目抄袭别国的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充分运用科学的知识和技术手段,不断丰富税收立法理论,完善税法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公平原则

在税收立法中一定要体现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要体现合理负担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加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需要有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而税收的公平是实现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税收负担能力上看,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二是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和经营环境看,由于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级差收益者多纳税,反之少纳税。三是从税负平衡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及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实际税负必须尽可能公平。

(三)民主决策的原则

民主决策的原则主要指税收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倾听群众的意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税收法律能体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这个原则,要求税收立法的主体应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税收法案的审议,要进行充分的辩论,倾听各方面意见;税收立法过程要公开化,让广大公众及时了解税收立法的全过程,以及立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争论情况和如何达成共识的。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制定税法时,要求明确、具体、严谨、周密。但是,为了保证税法制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在各个地区都能贯彻执行,不致与现实脱节,又要求在制定税法时,不能规定得过细过死,这就要求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必须贯彻法制的统一性与因时、因地制宜相结合。法制的统一性,表现在税收立法上,就是税收立法权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行使,各地区、各部门不能擅自制定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所谓“土政策”,“土规定”。但是,我国又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的国家,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政治状况也不尽相同,因而对不同地区不能强求一样。因此,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的情况和特点,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地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当地实施办法等。因此,只有贯彻这个原则,才能制定出既符合全国统一性要求,又能适应各地区实际情况的税法。

(五)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发展的,而在发展过程中,又有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税法,是与一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税法一旦制定,在一定阶段内就要保持其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变化不定。如果税法经常变动,不仅会破坏税法的权威和严肃性,而且会给国家经济生活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但是,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因为社会政治、经济状况是不断变化的,税法也要进行相应的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有的税法,已经过时,需要废除;有的税法,部分失去效力,需要修改、补充;根据新的情况,需要制定新的税法。

此外,还必须注意保持税法的连续性,即税法不能中断,在新的税法未制定前,原有的税法不应随便中止生效;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税法时,应保持与原有税法的承续关系,应在原有税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实践经验,修改、补充原有的税法和制定新的税法。只有遵循这个原则,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规律的税法。

增值税将启动立法工作

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2016年12月5日向外披露,目前增值税是按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办法征收的。立法的工作需要与增值税改革试点和改革方案有机结合,适时启动增值税立法工作。保证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已经实现了。把改革成果和改革取得的成效、制度性安排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目前,营改增试点运行已超过半年。据史耀斌介绍,预计此项改革全年减税超过4700亿元,加上带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减收,总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

“要坚持依法治国,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今后所有的税收都将上升为法律,目前,增值税是按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办法征收的。“史耀斌表示,立法的工作需要与增值税改革试点和改革方案有机结合,适时启动增值税立法工作,把改革成果和改革取得的成效、制度性安排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增强税制的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对于下一步增值税还需不需要改革,史耀斌指出,营改增目前作为试点,在设计试点方案的时候,为了平衡稳定发展和改革增长之间的关系,以及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把过去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和增值税本身的优惠政策都全部承继下来了,即平移、平转,因此现在还有很多优惠政策。

对于金融行业营改增后面临税负增加压力较大,史耀斌分析指出,部分企业税负增加主要原因是在试点初期抵扣规模低于平均水平,抵扣不充分;再者,制度转换需要一定适应期,通常需要从企业生产的周期整体来看。

增值税立法进程有望进入加速期。目前我国增值税征收依据是国务院1993年发布、2008年11月5日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税收征管法(修改)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早在今年4月,史耀斌就曾指出,按照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部署,抓紧启动增值税立法程序,尽快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这次他又提到,要把改革成果和制度性安排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增强税制的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增值税立法路线图——营改增、优化税率、完善税制、调整体制、立法,全面实施营改增是首要任务。”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此次营改增的实施方案设计,充分考虑了未来增值税立法的相关问题,延续营业税原有优惠政策,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既是当前确保营改增试点改革顺利推进的需要,也为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适时推进增值税立法预留了时间,赢得了改革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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