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0-14 09: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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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参考《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关于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答
问:我公司是外省一家拟在东莞注册的分公司(只有一个分公司),现办到了税务登记这里。东莞这边的税务机关要求我们要总公司每个季度提供其主管税务机关的所得税税收分配表,而总公司的税务机关却以分公司只有一个,分走了他的税源为由,拒不提供。后来我们问了一下,觉得他们也对,比如说总公司应税所税得额100万,分公司10万,如果各按50%交缴所得税,确实也不公平。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分公司这边如何处理呢?麻烦了!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若你司确属于非法人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应执行上述规定,不能因税款分配不合理而随意不执行相关规定。建议你司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我局的意见。对于属于应分摊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而不出具分配表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