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第八条是什么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0-14 09: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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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第八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八条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