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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地税发票怎么处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0-09 08:56:40   浏览量:116

北京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地税发票怎么处理?根据北京市国税局以及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得知:

一、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含壹万圆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平推式)、保险业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平推式)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二)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其他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延长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三)试点纳税人在延长期限内开具地税发票,仍按原营业税发票开具模式办理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二、有关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继续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和前期已经完成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原办理发票领用手续的地税机关办理地税监制发票的缴销和税控机具的注销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对将未按要求报送开具发票数据和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作为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税务机关将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告纳税人发票违规情况。

营改增后使用发票不同 10种类型请对号入座

纳税人情况不同,请注意对号入座:

1、原使用地税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在国税仍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2、原使用地税定额门票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在国税仍使用通用定额门票;

3、原使用地税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在国税仍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4、原使用地税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国税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原使用地税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属于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可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原使用地税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属于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仍使用通用机打发票;

7、原使用地税通用机打发票的收取过路(过桥)费纳税人,营改增后在国税仍使用通用机打发票;

8、原使用地税医疗门诊费用专用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其他发票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国税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9、原使用地税医疗门诊费用专用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其他发票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属于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可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0、原使用地税医疗门诊费用专用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其他发票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属于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可使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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