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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增值税优惠政策须知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0-09 08:50:32   浏览量:105

本文为您介绍关于技术转让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相关通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详情如下:

技术转让增值税优惠政策须知

技术转让增值税优惠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技术转让增值税优惠申请条件: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办理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当减免税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减免税申报。

技术转让免税优惠常见疑难解答

(一)企业能否主动放弃免增值税优惠,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技术转让免增值税,属于税收优惠,企业可以选择放弃优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也有税局明确,不能够选择性的放弃。

如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后,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凡开具专用发票且无法追回的,自开具首份专用发票所属月份起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无论能否追回专用发票,均以“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理。

(二)技术转让服务免增值税里面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具体如何办理?

答:技术合同认定,各地的做法可能不同,需要依据当地的规定操作。

以广东为例,依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粤科管字【2013】6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续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科函管字〔2014〕233号)规定,自2013年4月16日起,除涉及到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技术转让在省科技局办理外,其他全部由各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一般市科技局设立技术与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负责该项业务。

此处还需注意,广东省要求第一次办理技术转让合同登记的企业,必须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写企业资本信息资料,审核通过后填写技术合同资料,填写完后送交纸质材料等待合同登记点审核。

如果涉及进出口技术合同,还需要到外经贸部门办理手续。广东也将该项业务下放到各市商务部门;只有境内交易的,则无需办理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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