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短期贷款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8-28 16: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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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为了弥补流动资金的 不足,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的各种借款,包括短期银行借款和短期融资债券等。短期借款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维持企 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或者是 为了抵偿某项债务。
例如:2017年1月A公司向农商银行借入为期 180天的无抵押贷款20万,年利息5%,到期 还本付息。
应付利息=5%/360天*180天*200000=5000元
借:银行存款-农商银行 200000
贷:短期借款-农商银行 200000
在短期借款中,要注意一些问题。有些企业向 单位个人或是股东借款,但是借到的款项不是入 短期借款,而是走“其他应付款”,这个如果你 借款期不长,还不会引起税务局的注意,如果你 年末的报表上这个其他应付款还挂着庞大的数据, 就会引起税务的怀疑。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 件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六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 得税利息扣除额。
企业除向关联方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 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 部分,准予按 照税收规定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向个 人集资应凭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有关利息支出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34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 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 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 除。鉴于我国目前对金融企业利率的要求, 企业在按照合同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 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 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 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 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 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 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 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 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 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 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借款取得的 利息收入,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 此,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要求借款人 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利息所得”个 人所得税等税收后,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税 务发票。
企业根据借款合同、利息费用支付凭证、 个人收取利息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等资料进行账 务处理,凭“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说明”,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否则将承担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