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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怎么计算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27 08:43:10   浏览量:1

教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怎么计算?教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它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免征额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人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人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人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捐赠的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资助的扣除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以上为大家介绍了教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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