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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的问题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2 14:39:52   浏览量:1

问:我司是经营合同能源管理(利用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厂)的节能服务公司,由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特此想了解如下问题:若我司根据《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能同时根据《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的,申请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吗? 即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和“增值税100%即征即退”?

答:根据《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果您公司发生的相关业务只符合此文件的规定,即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另外,根据《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如果您公司发生的业务只符合此文件的规定,只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并无冲突,因此如果您公司既符合《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又符合《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就可以既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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