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2 14:02:47 浏览量:1
问:
1、2007-10-10,东莞市科普网发布发《东莞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按此文件要求企业“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账,并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请问,该项政策是否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冲突?
2、计入资本公积的意味着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如果企业没有对技术改造和创新的补贴收入作为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但没有计入当期收益处理(或没有分期计入),是否违反了现行的税收政策?
3、财税[2011]70号文,是否有效,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有没有与之配套的具体指导办法,如果有,该办法是否可告知文号或公布的网址?
答:
1、会计核算业务属于财政部门管辖范围,有关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以咨询财政局的答复为准。
2、目前,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否则,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