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2 09:22:07 浏览量:1
问:我司为国有企业,存在一部分未完成房改继续出租给原职工使用的物业,该部分物业是否适用财税[2014]52号,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