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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增值税怎么处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1-05 15:47:40   浏览量:91

预收款增值税怎么处理?本文为您介绍一则关于房地产预收款增值税的问答案例。

问题:

A公司销售了X和Y两套房产,销售X房产时按预收款预缴了3%的税款,且根据预收款开具了收据;销售Y房产时收到预收款,开具了5%的发票,经过计算需要按预收款缴纳5%的税款,税局没有区分,直接用X房产预缴的3%的税款抵减Y房产需要缴纳的税款,导致Y房产实际只缴纳2%的税款。

回答:

A公司缴纳税款的操作没有问题,不会产生少缴税款的情况。

为了便于理解,假设销售X房产价款总额200万,预收款100万,先开具了100万的预收款收据;销售Y房产价款总额200万,预收款100万,开具了100万的发票,税率为5%。(假设均为不含税价)

1.A公司在销售X和Y两处房产总共需要缴纳增值税(200+200)*5%=20万。

2.在销售X房产时对预收款预缴了3%的税款,即100*3%=3万。

3.在销售Y房产时由于开具了发票,当期需要缴纳预收款的5%的税款,即100*5%=5万,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5万计入主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3万计入主表第21栏“分次预缴税”,则当期缴纳的税额为5-3=2万。

4.当X和Y两处房产尾款都收齐并开具发票时,X房产项目应开具200万的发票,Y房产应开具余款100万的发票,两个项目合计需要缴纳的税款为(200+100)*5%=15万,计入主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由于预缴税额已经抵扣完,则当期缴纳的税额即为15万。

5.最后A公司这两项销售业务缴纳的税款总额为15+2+3=20万,与应缴纳的税款总额相等。

因此,A公司不需要按房产项目区分应缴纳的税额,税局也不会区分房产的项目计算税款。A公司只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即可。

房产企业预收款按2016年53号公告是否征增值税

问题

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按照2016年53号公告不增收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第十一条"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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