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争议解决中有关和解的规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0-21 09:51:46
浏览量:88
虽然目前税务争议和解制度还没有确立起来,但是关于解解决税收争议的相关内容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和重要讲话之中,下面为您介绍一些税务争议解决中有关和解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税务争议和解的基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赋予了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权力,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又规定了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方法,同时该实施细则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上述规定说明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在发生税务争议时是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认定后和解解决的。
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对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实践,不断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不断创新诉讼和解的方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工作机制。”因此税务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一个分支,税务争议完全可以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推动当事人用和解的方式解决税务争议。
2009年12月18日,中央领导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强调了“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各级税务机关认真领会“大调解”精神实质,从根本上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处理税务争议过程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大调解”机制为税务机关以科学的态度深入推进和解创新,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务争议和解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2010年4月1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正式确立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明确规定“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设计了详细的程序和具体要求,“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的正式确立向税务争议用和解方式解决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由此可见,尽管还没有完善的税务争议和解制度,但是税务争议中有关和解的规定还是可以在一些《意见》、《规则》中找到相关内容作为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