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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解决中“和解”的特征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0-21 09:51:06   浏览量:100

和解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那么在税务争议解决中采取“和解”的方法又会是怎样呢?普金网小编为您介绍税务争议解决中“和解”的三个特征。

1、税务争议和解是税务机关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和解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在法律关系中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税务争议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行为过程中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的异议和纠纷,因此税务争议和解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实施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受税务行政影响而使其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解只能在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进行。

2、税务争议和解必须在法律界定的范围之内

税务争议是由于税务机关所实施的税务行政行为影响纳税人正当权益的行使,从而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产生纠纷和冲突。税务争议和解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相互让步达成和解的结果。这种让步是“双刃剑”,一方面税务机关让步过度就有可能出卖公权,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另一方面纳税人让步过度很有可能受到公权的侵犯,导致自己的正当权益遭受侵害。因此必须对税务争议和解进行严格的法律约束。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税务争议都可以进行和解,特别是对于羁束性税务行政行为。

3、税务争议和解的基础是自愿

税务争议和解是税务机关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互谅的结果。这种结果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包括程序和内容的意思表示。在程序上选择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在内容上自愿和达成和解协议。和解的本质就是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形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达,是一种双向的交流与沟通,而不是唯我独尊的单方行为,不是一方的强制和另一方的服从;否则就构成了合意的异化。”

“和解”是一种“双刃剑”,税务争议解决采取“和解”方式需要双方的自愿、同时必须在法律界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和解”前,大家需要对这种解决方式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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