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申请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06-24 1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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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的要求,通过管理系统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其中:新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办理资格申请;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和信息变更,并按要求换取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申请: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从事代理记账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明确以下内容:
(1)申请审批机关的名称;
(2)申请事由;
(3)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
(4)申请单位公章或合伙人(或全体股东)的签名和盖章;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协议或章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从业人员简历,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
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财政部颁布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新版证书样式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旧版证书样式自2017年7月1日起作废。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将于2016年5月1日施行,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再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改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样式和要求自行组织印制。因此财政部统一设计了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并制定了证书印制和填制的有关要求,印发给各省财政部门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