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哪些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6-07 08: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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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哪些?货币资产损失是指处于货币形态资产的损失,包括现金、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等的损失。
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一、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三、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四、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关于其他资产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是指除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之外的损失,主要是指或有负债成为事实后,无法追回的债权部分所形成的损失,主要包括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的内容
对外担保损失是由于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从而使担保人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而给担保人带来的损失。此类损失可比照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抵押损失是由于企业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而形成的损失。此类损失可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将抵押资产账面价值与拍卖或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委托贷款损失是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由于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此类损失可比照投资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