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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处理程序怎样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5-19 09:20:15   浏览量:43

坏账处理程序怎样?根据“财企[2002]51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坏账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

企业处理的坏账损失属于逾期3年应收款项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也可以划转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管理,或者划转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追索。

企业处理的全部坏账损失,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坏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已经确认不能收回的货款,作为坏账计入管理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真实合理的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3、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5)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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