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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涉税问题有哪些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5-08 11:39:17   浏览量:133

旅行社涉税问题有哪些?旅行社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涉税问题包括有发票使用不规范;多列支出、少计收入以少纳企业所得税等问题,下面为您具体分析。

旅行社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涉税问题

(一)随意扩大营业税扣除项目少纳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政策,旅行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旅游企业普遍走入了将营业税扣除项目等同于营业成本的误区,在计算营业税时将本单位发生的费用全部或部分计入这个科目,多列扣除项目。如将导游的交通费、电话费、补助费,发放给旅游者的旅游包、帽、纪念品,本单位招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招待费等均视作扣除项目,使计税营业额大大“缩水”。在被检查的29户旅行社中,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占旅游收入的平均比率高达92.6%,如某旅行社2006年旅游收入277.8万元,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占旅游收入的比例为96.4%,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达267.7万元,计税营业额仅为10.1万元,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明显偏大,除多列的扣除项目外,不排除有虚列的扣除项目部分,如利用正规的景点门票、车船票、飞机票等入账多列支出,而对于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则无法一一核实,反映出现旅行社营业税政策漏洞大、征管难的问题,导致该行业实际税负率偏低,不能体现税收公平,不利于公平竞争。

(二)发票使用不规范

由于旅游业不是按票面额全额纳税,而是按收入扣除成本的差额纳税,容易出现发票填开混乱的问题。大多数旅行社均存在票据使用混乱现象,一是开具发票不规范。具体表现为:无开票日期、内容及付款单位名称;未按实际经营业务填开经营项目,大部分单位存在开具会议费收入的行为,一种情况是旅行社组织的是旅游项目,取得收入后,开具发票时,根据客户要求将经营项目开为会议费,另一种情况是旅行社单纯提供组织会议劳务,但企业记帐时对二种经营业务不分别核算,也不保留有关合同,全部按旅游收入申报纳税,既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又违反了营业税政策,少纳了营业税。我们在稽查中,对旅行社的会议费收入,由于企业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不能准确区分有多少是会议业务收入、多少是旅游业务收入,给稽查带来一定困难,如果对会议费收入,不能提供证明合同的,全额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也不尽合理,如果全额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部分收入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为企业已按旅游收入减扣除项目金额作为计税金额申报了营业税。二是在成本、费用中用不合法凭证列支相关成本。主要表现为:白条支出,如以企业自制的《××旅行社回程车(船、机)票证明单》代替正式发票。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原始凭证或残缺不全,或所载金额与记帐凭证不相一致,或明显与所载业务无关。由于旅游业务涉及的景点门票、车(船、机)票数量众多,客观上造成企业搜集、粘贴困难,企业往往代表性地粘贴一张或几张车(船、机)票或门票,其余以自制的《证明单》代替正式发票,另一方面,企业出于扩大成本的需要,也希望借机虚增费用。由此,造成该行业原始凭证管理的混乱。

(三)多列支出、少计收入以少纳企业所得税

但由于旅游行业没有公认的利润率,税务部门也很难核准其成本和费用,对该行业的企业所得税难以控管。我们检查的29户旅行社,平均盈利率仅为1.3﹪,企业所得税平均税负率0.5﹪,较实际情况明显偏低。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对各种返还款、奖励并未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财务及税收处理,如未冲减营业成本,未转营业外收入;企业在向旅游服务中心或旅游景点购票享受优惠价时,以票面全额入帐,虚增营业成本;在劳务已提供而款项未收取时,未将应收未收款项列作营业收入,而相应的费用均已作为营业成本入帐,造成收入与成本的不相配比;一些企业借口组、接团收入需等对方单位付款后才能确认,延迟收入入帐时间;一部分旅行社在接团时组团方或游客并不需要发票时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从而不计或少计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导游收入不实,代扣代缴机制不健全

从导游的服务行为来看,导游的收入属于向游客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活动收入,虽然账面收入的确没有到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大多数导游的实际收入中占比例最大的是通过拿回扣、多报支出等手段获得的。由于点多面广,收入较难掌控,因此对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目前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加之相当一部分旅行社的导游是兼职,这就更加给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就29户被查旅行社而言,导游个人所得税零申报的就有14户,占被检查户的50﹪。可见,到目前尚未形成健全的代扣代缴机制和税收管理措施。

旅游业营改增有关政策

(一)旅游业的征收范围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特殊规定

1.差额计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和门票费等发票抬头开给旅游公司,属于旅游公司的成本,旅游公司给旅游者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境外旅游服务

境外旅游已成为消费常态,在税务处理上,需区分下列几种情形:

对于境内消费者向境内旅游公司购买的境外旅游套餐,境内旅游公司在向境外旅游公司支付旅游费用时,需按6%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抵扣(注: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需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对于境内消费者直接向境外旅游公司购买的境外旅游套餐,属于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3)对于境内旅游公司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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