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申报时需准备什么资料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4-06 15: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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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业。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那么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申报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企业应重视对各项资料的准备工作,确保内容真实、资料齐全,力争在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能够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这些资料,避免由于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而导致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后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研发费扣除及风险防范问题应高度重视。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申请加计扣除不需要事前在税务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备案、审批等手续,也不要求研发费用事先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审核或鉴证,仅需要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由此可以看出,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属于一种自主申报式的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企业不可忽视对规定资料的报送工作,应认真对照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所需要提供的各项资料,重视对各项资料的准备工作,确保内容真实、资料齐全,力争在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能够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这些资料,避免由于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而导致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后果。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中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针对不同的研发方式,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和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二)合作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三)委托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集中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被分摊方应当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以及由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上述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应当遵循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