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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缴税凭证怎么办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3-13 09:04:08   浏览量:89

车船税缴税凭证怎么办理?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可以凭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发票作为车船税缴税凭证入账吗?本文为您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三点明确:“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含车船税合计等,作为纳税人报账凭证。含车船税合计是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与车船税合计(含税额和滞纳金)之和。”因此,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可以凭保险发票,作为纳税人报账凭证。

问: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应如何开具完税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辆号牌号码等机动车信息的完税凭证。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分行填列每辆机动车的完税情况;也可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的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并加盖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应将相关纳税信息及时传递给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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