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个税税率多少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3-06 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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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个税税率多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文件明确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关于佣金个税税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等取得的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究竟这次政策调整后与之前有何不同?“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又该如何缴个税呢?
《公告》明确,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险业务员,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都属于“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此前政策相比, 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是佣金收入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营改增”前是以含营业税的佣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营改增”后以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其次是展业成本的计算基数变化。此前,展业成本以保险代理人每次收入额的40%计算。本《公告》发布后,以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确认展业成本。
为了更好理解新政策,专业人士举例说明具体计算方法:
根据《公告》,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2016年10月当月取得佣金收入3.5万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先将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35000/(1+3%)=33981(元)
2.应纳城建税:33981×3%=1019.43(元)
3.由于从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此王先生应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为0。
4.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3981-1019.43)×40%=13184.63(元)
5.应纳个人所得税=(33981-1019.43-13184.63)×(1-20%)×20%=3164.31(元)
专业人士提醒这里需要 注意两个问题:
1.如果是当月多次取得佣金收入要如何计算个税?
保险代理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当月多次取得佣金收入,应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展业成本有什么适用范围?
展业成本的税前扣除政策除了适用个人保险代理人,还适用证券经纪人。但是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展业成本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