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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能不能税前抵扣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2-24 09:09:11   浏览量:74

财务费用能不能税前抵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务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务费用能不能税前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知,财务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

公司作为供应商收到采购方的货款,按合同约定给予1%的现金折扣,没有票据,只在合同中的条款约定。1%的现金折扣入账时,会计处理是计入“财务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参照地方税务文件《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六)项规定:“问:某企业发生现金折扣业务,协议中注明购货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给与其一定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凭据?

解答: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符合规定的现金折扣,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列支,企业所得税前凭合同等相关书证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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