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进项转出问题解答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2-16 09:26:18
浏览量:90
免税项目进项税无法分清如何计算进项税转出?以下是关于免税进项转出问题解答。
问: 免税项目进项税无法分清如何计算进项税转出?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是免税项目,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宁免税项目而进项税额又不能单独核算时,月末应按免税项目销售额与全部销售总额之比计算免税项目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例】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经营当地蔬菜、水果等农产,。在上年12月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中蔬菜、水果金额共计88000元。按有关规定,从当年1月份起,蔬菜、水果分别属于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该超市1月份销售蔬菜240000元、水果160000元。本月销售上述业务,共发生(分摊)电费8000元、运输费6000元,均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据,但无法在水果与蔬菜之间进行划分。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期初留抵税额中进项税额转出数=88000x240000+(240000+160000)=52800(元)。
本月发生的电费和运输费用可抵扣进项税额=8000x17%+6000x11%=2020(元),也按上述公式计算其进项税额转出数:
本月进项税额转出数=2020x240000+400000=1212(元)
进项税额转出合计数=52800+1212=54012(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蔬菜5401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