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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利息有没有免税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2-14 09:36:16   浏览量:159

企业债券利息免税吗?企业债券利息有没有免税?企业债券利息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的范围。

企业债券利息有没有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其实施条例对其具体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税法规定的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而仅限于持有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即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对于一些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以企业债券形式筹集部分建设资金或经营性资金,如铁道部发行的中铁建设债券,中国建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用于自身经营的债券等,均不属于免税债券范畴。因此,对个人投资企业债券没有免税照顾。

由此可知,企业债券利息不免税。

购买债券得注意哪些事项?

《个人所得税法》是判断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唯一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企业债券发行公告中是否告示应缴税而确定是否需要纳税。在此,提醒广大债券投资者,购买债券时要提前了解所购买债券的类型、其利息收入是否应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要充分考虑二级市场各种风险,据此计算投资收益并决定是否投资,以免造成个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企业买了债券 利息收入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长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结合税收案例分析。

某公司2014年发生有关债券投资业务如下:

1.2014年4月1日取得到期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

2.2013年5月12日以100.5万元在沪市购买记账式国债(单位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13年4月21日,每年4月2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3%。2014年3月8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05.5万元。

3.2013年4月1日在某商业银行债券市场认购了某地方政府发行的2013年债券,票面金额合计80万元,票面注明年利率为1.5%,付息日期为每年4月1日。在2014年4月1日,该公司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并于同年7月1日将该债券转让,转让价款合计83.5万元。

4.取得其他公司债券利息收入15万元。

全年会计利润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若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企业所得税及税后净利润。

案例分析

1.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税;

2.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3.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5.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业务1中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免税;业务2中的国债持有天数为300天(从2013年5月12日到2014年3月7日),国债利息2.46万元[100×(3%÷365)×300],国债转让所得2.54万元(105.5-2.46-100.5)应申报纳税;业务3取得的地方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免征,转让地方政府债券投资所得3.5万元(103.5-100)应申报纳税。

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10-2.46-1.2=286.3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86.34×25%=71.59(万元)

税后净利润=300-71.59=228.41(万元)。

政策依据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法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其实施条例对其具体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税法规定的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而仅限于持有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

换言之,对由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税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为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家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且实行财政部代理发行和还本付息的办法。在这种“代办”模式下,地方债信用等级接近于国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税法规定的债券利息免税收入扩围,将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列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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