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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快递免税政策怎么规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2-07 09:05:59   浏览量:121

国际快递免税政策怎么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问题:

目前快递业务分为运输和收派两个业务,那么发票是否要分开开具(一部分是收派服务,一部分是运输服务)?另外对于106号文中提到到免税条款:(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这条应该怎么理解?

回答:

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根据快递的范围不同应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同城快递适用物流辅助服务6%税率,异地快递适用交通运输业11%税率,而国际快递应适用免税政策。

1、收派服务的界定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对收派服务的定义和内容,可以看出收派服务是一种同城的业务活动,若快递业务活动是在异地之间传递,则不符合收派服务的定义,不属于收派服务,而属于交通运输业。

因此,对于同城快递,直接按收派服务6%税率开具发票;对于异地快递,若快递公司可以拆分收件服务和派送服务,同城收件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6%税率开具发票,异地派送服务按交通运输业11%税率开具发票。实务操作中,目前快递行业普遍采取收件时全额收取费用的经营方式,并且提供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全环节快递业务,较少分别核算,若异地快递没有划分同城和异地收派服务的收入,则应从高适用税率,按交通运输业11%税率全额开具发票。

2、收派服务免税范围的界定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4第七条的规定,境内单位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该条针对的重点是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这一项服务,而不是货物的性质,应理解为境内的快递公司为出境的快件提供收派服务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另外,国际运输服务同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因此,对于国际快递,应取得0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咨询广州国税12366,对方答复寄送到境外的快递(包括信件、资料等),均可适用该条规定免征增值税,同时可参考珠海国税(编号787)的回复,提供国际快递收派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

综上,应根据快件的目的地判断取得何种税率的发票,若采用月结的方式,应自行统计同城、异地、境外的快递件数量和费用总额,以便与快递公司核对取得合规发票。

根据了解,目前的快递公司对于国内快递业务分别开具6%和11%专用发票的情况较少,可能快递公司内部对于快递业务的实际经营是分段进行。因此,在与快递公司沟通时,建议进一步了解业务完成的实际情况,再判断发票开具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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