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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条例第九条怎么规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1-20 08:50:55   浏览量:103

契税条例第九条怎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契税纳税申报期限。具体条文内容如下: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热点问题

1、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2、《条例》中“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什么?

答: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3、《条例》中的“承受”是指哪些行为?

答: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4、《条例》中的“单位和个人”指哪些?

答: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在现实生活中,购房者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最常见的情况。

5、契税的征税范围?

答:《契税暂行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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