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税历史怎样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2-19 15: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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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税历史怎样?从中国关税的产生阶段到发展与完善阶段,再到关税真正自主阶段,本文为您具体介绍。
中国关税法律的发展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其中第五章为《关税》。2003年11月,国务院根据海关法重新新修订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作为具体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1)关税的产生阶段
西周建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贸易往来活动的频繁,开始在城门设立“关”的管理机构和官员。史载:“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司货贿之出入者,掌其治禁与其征廛。”在置官治关的同时,开征了关市之赋。
到战国时期,关税之征已得到普遍认同,这时关税收入不仅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而且成为国家实施经济发展的战略工具。当时征收关税主要是增加财政收入,充实国库。墨子曾言:“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充实国库。”,也作为促进贸易往来的工具、强化霸主地位、作为赏赐奖励有功之臣的作用。但此时期的关市之征,大多属于境内关税,即城关之税,国境关税还不多见,只有在西北、东北等少数与匈
奴接壤的国家,如燕、赵、秦几个诸侯国色有少量的国境关卡,出入这种关卡的商旅所纳的税,才属于国境关税的范畴。这是因为,尽管当时中国出现若干个诸侯国,但仍然奉周王为天子,因而与欧洲国家不同。
(2)关税的发展与完善阶段
秦汉时期的关税征收,史载不详,不得而知。尽管如此,关税仍是国家财政的来源之一。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关税制度,基本沿袭了两汉时期的关税制度,关税种类包括境内关税的城关税和水关税,边关税的陆路和海路边关税。但在这样纷乱的环境下,关税的征收表现出不稳定性和非连续性。
隋朝建立后不久,就相继下令除去了各类关市税和商税,所以隋无关津之税。唐太宗即位不久,又下令停废诸关,允许商人自由运输货物。因而唐初也无关津之争。知道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军旅支出浩大,于是逐渐开征关市之税,而且关税的品种日渐增加,征收制度日渐杂乱,然而国境关税却日臻完善与规范,唐代的国境关税主要是指市舶税,它是中国海关税之肇始。
据历史记载,宋代主要的境内城关税称过税,水关税则有河渡钱、舟车税、黄河竹索钱、力胜钱等等。宋代关税较唐后期和五代十国进步之处,在于宋经常颁布商税则例,试图规范商税的征收。两宋时期设置市舶司的城市显著增加,有海外贸易关系的国家和贸易的商品显著增加,国家获得的财政收入更加丰厚,宋代的市舶制度比之前有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元朝对海关的征税十分重视,主要以市舶税为主,将国内商舶与海外诸国的往还贸易及海外诸国船只的来华贸易统称市舶,队进行贸易的中外船舶所载之货的抽分与课税简称为市舶课。
明朝的关税与元朝截然相反,主要以境内关税为主,国境关税因为受到来自国境方面的挑战,时兴时废。明朝境内关税主要有境内城关税、津关税、钞关税、工关税及门税、过坝税和船税等。
清朝前期,人们对海上贸易征税改成洋税,对国内水路交通要道集散地设置的征税关卡称“税关”,这就是后来的“常关”,索征税为“常关税”;对国境设置的征税关卡则称“海关”,所征税为海关税,但变化仍未超出封建制度下的关市之征的范畴。
(3)关税主权旁落阶段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中英江宁条约》的签订,中国的关税不再自主管理、自主征税,而成为了协定关税。自此,中国的关税首先开始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进程。
清朝设立的常关并没有受到明显的影响,但为筹集军费,清廷创办了厘金。殖民地性质的洋关也在中国出现。
在这个阶段,由于中国关税主权旁落殖民主义列强之手,关税主权遭受严重侵蚀,中国丧失了海关税税则制定权,海关行政管理权为洋人所实夺。这期间迫于广大民众要求关税自主呼声的压力,曾争取实现关税自主,但历届反动政府最终屈服于帝国主义的压力。
(4)关税真正自主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中国的关税才真正恢复了关税的本来意义: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工具之一,保护民族工商业的重要经济屏障,也是我国与世界各国发展正常贸易关系的经济机制之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不断降低,税则税目设置更加注重科学化、精细化,关税结构不断优化,基本实现了从“高税率、窄税基”向“低税率、宽税基”的转变。
我国目前关于“关税”的法律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其中第五章为《关税》。2003年11月,国务院根据海关法重新新修订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作为具体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是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3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2011年1月8日和2013年12月7日进行了修改。共计6章67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已经于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