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备税收优惠有哪些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2-08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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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备税收优惠有哪些?环保设备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投资抵免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投资环保设备 可享受抵免优惠
近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税务人员接到纳税人的一个咨询电话。纳税人咨询,他们的公司于2014年底购置了一套企业废水处理设备,该套废水处理设备属于相关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环境保护、技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但设备2015年2月才投入使用,对于该套设备,何时开始享受专用设备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2014年底购置的符合条件的该套废水处理专用设备,在2015年实际收入使用时并按要求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该套废水处理设备投资额的10%应从2015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不得在2014年度进行抵免。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后期对于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专用设备,如在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进行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而接受该设备并实际投入的受让方继续可以享受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