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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原则是什么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2-07 09:00:25   浏览量:103

税收征收原则是什么?税收征收原则主要有唯一主体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款优先原则等以下几个原则。

税款征收是税务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有其应遵循的原则及方式。

(一)唯一主体原则

所谓唯一主体原则即指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新征管法第5条明确了税收管理权,确立了税务机关征税主体的法律地位。在税款征收这一章中,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是税款征收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地位。新征管法第29条和第41条均有明确规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即税务机关必须依法治税。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所谓税款优先原则即指纳税人缴纳税款优先于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各种债务。新征管法第一次在税收法律上确定了税款优先的地位,确定了税款征收在纳税人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债务时的顺序。

关于税款征收制度

1、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4)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5)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关系:强制执行不是税收保全的必然结果。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5、欠税清缴制度

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

(2)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6、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7、税款的追征

纳税人少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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