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否可以改为核定征收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0-21 09: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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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否可以改为核定征收?如果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改为核定征收,那么具体哪些情形可以采用核定征收呢?请看下文介绍。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务核算情况确定。查账征收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
问:我们之前是工业企业,现在没生产,只是靠出租厂房收取租金收入。所得税一直是查账征收,现在因为成本、费用无法获取得完整,能不能申请所得税为核定征收?如果能批准的话核定的税率是多少?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因此,贵公司属于上述范围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12 (或 1/4 ) ×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 - 以前年度亏损 - 免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