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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是否要征收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0-20 09:04:25   浏览量:138

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是否要征收?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的补偿金符合一定条件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是否要征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关于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的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如何计算

简单地说,如果劳动者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超过的部分,则要除以该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但如果超过12年的,则最高除以12),所得商数即作为月工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该商数如果不超过目前3500元的起征标准,则3倍以上的这部分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倘若如该商数超过3500元的起征标准,则按照工资所得一次性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A员工在B公司工作了18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月平均收入为8500元。因B公司准备进入清算程序,最终与A员工协商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根据协议内容,B公司向A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1.3×(18×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个月工资=215900元。(上年度上海的平均工资为5036元,则3倍工资为181296元。月工资速算扣除数为3500元)。首先,确认A员工的个税免税额度为181296元,那么,215900-181296=34604元为个税计征标准,但是,由于34604/12=2883.67元,尚不到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因此,实际A员工所得的215900元的个税可以全部免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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