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0-20 0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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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存款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1、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